免疫球蛋白“错位”******
继连花清瘟、布洛芬、蒙脱石散等药物被疯抢,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也成为公众“必抢清单”里的榜首药品。新年伊始,顶着“免疫神话”的光环,免疫球蛋白的身价经历了滚雪球般的上涨。从300元、500元的价格炒出天价单瓶高达2200元,7天涨了近7倍。由于本身稀缺且高价自费,通常医院不会储备太多,在突如其来的抢购潮中,一些人盲目“抢球”陷入骗局,而一些真正需要它救命的免疫缺陷类疾病患者,却面临无药可用。
从“默默无闻”到“爆抢”
去年底开始,社交平台上“免疫球蛋白”在热搜榜居高不下,多位网友发文称高价求购“丙种球蛋白”。
“老人肺炎重症,急求免疫球蛋白”“实在找不到药了,有货源的请联系我”……更有网友动态表示“一万块买不到四瓶免疫球蛋白”,一时间这种并不日常的药物家喻户晓,求药人群随处可见。
在武汉工作生活的付女士在社交平台急求免疫球蛋白,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说,“防疫政策调整后,先是抢不到日常所需药品,退烧药和体温计都抢不到,因为家里老人有基础病,担心感染后风险较大,所以想买点囤着,有备无患”。
付女士代表了不少抢购者的心理。付女士还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自己根据网络上新冠用药清单囤了一部分,如布洛芬、蒙脱石散之类,但免疫球蛋白在医院和药房早已经断货,黄牛溢价太严重更真假难辨。
北京商报记者通过中国医药信息查询平台看到,免疫球蛋白为处方药,每瓶2.5g参考价格为298-700元。
物以稀为贵。各种黄牛藏匿社交网络,频繁发动态并附上小标签“新冠特效药”,北京商报记者以患者家属的身份向黄牛询价,对方表示每瓶2000元,多买有优惠,并且一天一价供不应求,黄牛还向记者表示免疫球蛋白用于家里老人备用,一个成年人每天需要打3-4支。
多名网友发布武汉好药师大药房(九州通大厦店)可购买静注免疫球蛋白的动态并排起长队,北京商报记者致电询问但电话未有人接听,而另一家连锁店武汉好药师药店(泰康店)则表示免疫球蛋白已经断货,并告知记者最近一段时间都不会有,货源紧俏。
北京商报记者通过向北京多家医院咨询得知,由于社区医院大多提供的基础医疗服务,主要侧重于卫生保健服务,免疫球蛋白这种药品是需要在患者病情严重经过医生权衡判断才能使用的处方药,所以社区医院不做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药品的注射和售卖。
“神药”与“丙球”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是一种血液制品,又称“丙球”,是从健康人类的血浆中提取出来,主要应用于提高机体免疫能力,用于治疗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陷病、自身免疫性疾病。丙球可以预防传染性肝炎、荨麻疹等病毒性感染,也可以用于哮喘、湿疹等疾病。在儿童用药中,丙球是治疗川崎病最主要的治疗药物。
“免疫球蛋白”到底需不需要抢?辽宁省朝阳市某三甲医院的张医生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说道:“免疫球蛋白是人体血液内提取出来的细菌病毒产生的抗体,市面上还未出现康复人群血液中提取出来的免疫球蛋白,因此人们疯抢的静注免疫球蛋白对于新冠的预防作用不大。并且免疫球蛋白作为血液制品注射存在很多潜在风险,比如血液疾病的感染和身体的排斥反应过敏等,虽然这种风险的概率极低。”
1月6日我国最新发布了“第十版新冠感染诊疗方案”,在此方案的药物推荐中,并未提到普通人免疫球蛋白。武汉市第一医院呼吸内科临床药师、副主任药师邓体瑛曾对此做出提醒,方案中提到的针对新冠感染的免疫球蛋白,具体名称为“COVID-19免疫球蛋白”,而非普通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